《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於去年初出台,按照計劃,首批制定章程的中國人民大學等6所高校今年8月拿出了初稿,並於近日獲得教育部核准。教育部相關負責人在為此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依章程自主管理是高校的法定權利,制定章程是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關鍵環節。章程絕不是一紙空文,如果不按章程辦事,會有各種糾錯機制。輿論普遍認為,此舉意味著高教改革去行政化的方向進一步明確。
  什麼是高校章程?2012年《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出台之時,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曾用“憲章”一詞來說明高校章程的性質。由於高校章程不僅會規範高校和社會的關係,也會對高校內部的各種關係和權力結構作出清晰釐清,“憲章”一詞的確是高校章程內涵的最佳界定。從某種意義上說,無真憲章就無真大學,我國的《高教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然而事實是長期以來,中國高校有章程者寥寥無幾。難怪有論者認為,如果依據高教法,那些沒有章程的高校實近乎違法辦學。現在按照教育部的計劃,包括北大清華在內的所有985高校需於明年6月前完成章程制定,全國所有高校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其積極意義不容低估。
  而以首批核准的6所高校章程來論,自有不少為輿論所喝彩的亮點。無論是明確高校的自主權,還是如人民大學章程規定人大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或明確學生享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等權利,以及關於專業設置、教材編寫等內容,章程的確賦予了高校相當大的自治空間。就總體而言,中國高校制定章程並嚴格按照章程依法辦學,肯定符合未來高教改革的大方向。
  但在具體的細節上,如果按照部分高校章程進行操作,且不論初衷如何,其是否一定會如一些媒體評論所說獲得去行政化的效果,或許還值得商榷。
  高校的去行政化實際包括內外兩個層面。外部層面就是管辦分離、大學自治;內部層面則是學術獨立、教授治學。正是意識到高校去行政化包括這兩個層面的問題,所以《高教法》總則中早就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要求“在科研、醫療等事業單位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也提出“推動公辦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係和去行政化,創造條件,逐步取消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單位的行政級別”。
  如果著眼於外部層面,高校自主權既已有法律所規定,似乎並不一定非要經一個高校的章程再予重申,重要的其實是在落實而已,而如何落實恐怕也非高校章程所能解決;如果著眼於內部層面,目前所能看到的一些高校章程則需要斟酌。以人民大學的章程為例,媒體總結其特點在於明確了校長7項職責,津津樂道的是“校長主持辦公會,最後決定由本人‘拍板’”。而公眾在此則容易產生一個疑問:在章程制定之前,校長是否就沒有這些職責?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今天的章程和過去的內部規章制度區別又在哪裡?
  任何被稱為“憲”的文本,都會具備一個基本功能,即賦予權力同時也約束權力。眾所周知,在理事會等法人治理結構建立之前,中國高校的行政化乃至中國高校所有問題的癥結,肯定無法得出緣於校長權力不夠的答案。復旦大學校長楊玉良談到高校章程時痛陳,“校長的權力不能無邊”,多起高校腐敗大案則堪稱此言的雄辯說明。因此高校章程固然應該明確校長的職權,但怎樣對這種職權進行強有力的制衡尤其不可或缺,如果拋掉這一點去行政化,結果只能是南轅北轍。
  關於高校去行政化,南開大學校長饒子和說過一句意味深長的話,“從學校內部講,要強化學生和教授的話語權。這兩個群體的話語權強了,行政化傾向就會弱化。”在解決了高校自主權之後,如何約束校長的權力,如何強化學生和教授的話語權,是否應該成為高校章程關註的重點?  (原標題:[社論]高校章程核心不應僅在於給校長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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